司法鉴定事项包括的内容:
(1)笔迹真伪鉴定。
(2)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3)涂改、添加文书鉴定。
(4)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的鉴定。
(5)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鉴定。
(6)印章印文形印文的时序鉴定。
(6)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
(7)人像识别鉴定。
(8)不可见文字材料鉴定。
(9)其它情况。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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