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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使用过简易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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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况:1.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3.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4.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的固定资产;5.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固定资产。根据最新规定,简并征收率调整为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法律分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结语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况包括:1.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固定资产;3.销售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4.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5.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替代了原来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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