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十五条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如果向关联公司支付管理费要在税前列支,应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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