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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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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费用有多少

向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30万元。

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务报酬及相应的清算办公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是怎样认定的

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认定,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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