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客观、公正、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据和法律,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3种观点: 下列情形可以推翻原司法鉴定,重新申请鉴定:(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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